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是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本罪的主体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但是,对本罪的处罚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它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应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所说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